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陈若星)3月26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抖商大会”构成侵权,知名品牌“抖音”获赔200万。
据了解,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的杭州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
”、“抖音”、“
”等,涉嫌虚假宣传,如在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宣称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其公众号“真某棒”、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
”、“
”、“抖音”、“
”等涉案商标及“”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博视界享有著作权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所以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确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此案中,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叶胜男表示。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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